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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处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、分立而转移债权债务的保证责任?

来源:时间:2013-12-26 00:00

【案情】

2013年,韩某借给甲公司20万元,由乙公司提供保证,此后因为甲公司经营不善导致亏损,同年被丙公司兼并,并办理了工商注销登记手续。债务到期,韩某找丙公司索要借款,遭到拒绝,后韩某要求保证人乙公司还款,乙公司以甲公司不存在为由拒绝还款,韩某无奈诉至法院。经审理查明,借款及担保情况属实,甲公司已经被丙公司吸收合并。最终法院确认丙公司承担还款责任,乙公司承担担保责任。

【分析】

本案的关键在于法人合并后,原债务及担保如何处理。

《民法通则》第44条规定:“企业法人分立、合并,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。”《合同法》第90条规定:“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,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,履行合同义务。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,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,承担连带债务。”此为债权债务的法定转移。

此案中,丙公司兼并甲公司导致债权债务转移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,而不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。《担保法》第23条规定: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,不再承担保证责任。这是对协议债务转让而言的,而不适用于本案中法人合并、分立导致的法定债务转移情形。基于此,在法定转让主债务的同时,转让保证债务也无须征求保证人的同意,因此,保证人乙公司仍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。